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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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40522K03478216C402/2024-0040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标      题: 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阳政办发〔2024〕76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29日

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9-29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及驻阳各有关单位:

《阳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阳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阳政办发〔2021〕4号)同时废止。


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阳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科学有效预防和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加强预警、及时响应,信息公开、社会参与。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晋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阳城县突发事件总体预案》《阳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阳城县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的通知》等法规文件并参照其他相关应急管理要求制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对工作。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阳城县突发事件总体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统领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和区域应急联动工作。

    本预案为县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程序规范,是指导全县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对工作的依据。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据本预案规定的原则和相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本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实施方案;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单位也应依据本预案修订本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工作手册和应急行动方案。

    本预案与各乡(镇)、各有关部门的实施方案和各企业的操作方案共同构成阳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县指挥部

    阳城县人民政府成立阳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

    指 挥 长:县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协助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主任,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阳城分局主要负责人、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和县人民武装部分管负责人。

    成    员:县委宣传部、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阳城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人民武装部、县融媒体中心、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气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县教育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能源局、县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阳城县供电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阳城县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阳城县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阳城分公司等各单位有关负责人。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阳城分局,主任由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阳城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县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2.2 县指挥部工作组

    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技术支持组、督导检查组、宣传报道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3。

    3 预警

    3.1 预警分级

    依据《晋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本预案的预警分级如下。

    (1)细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预警分为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评价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滑动平均值计算。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为启动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为启动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为启动条件。

    (2)臭氧(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

    对以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增设预警启动标准,以预测到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作为启动条件。

    3.2 预警启动与发布

    当接到市指挥部办公室通报的区域预警信息时,按照市指挥部办公室通报的预警级别启动预警。

    需要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填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并报请领导批准。按照上级要求及时向相关区域和有关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县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融媒体中心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手机短信、微信、宣传车、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应保障需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相关单位及时收到。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及气象条件情况等。

    针对企事业单位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发布。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在接到预警通知2小时内通知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按照预警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当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上级部门通报的区域应急联动统一要求时,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完成《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解除)审批表》并报请县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签发。

    3.3 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的,可以降低预警级别;当预测空气质量改善达到优良级别,且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当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及时提高预警级别。当接到上级部门提高/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的通知后,应及时完成《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解除)审批表》并报请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签发后立即发布信息。当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预警等级的调整、解除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4.2 响应措施

    4.2.1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

    ②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

    纳入清单(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每年更新修订)的工业企业应在保民生、保安全的前提下,制定包含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具体措施的“一厂一策”操作方案,且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应急响应措施。各重点行业在执行错峰生产要求基础上,严格执行应急减排清单中黄色预警相对应的应急减排措施。当接到上级部门应急响应指令要求升级预警级别时,须调整到相应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

    ②扬尘源

    除应急抢险、重点工程外,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停止上路。

    非冰冻期,增加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冲洗、洒水作业频次,每日对全县主要干道洒水抑尘作业3次及以上。

    ③其他

    县建成区禁止无油烟净化设施和设施运行不正常的烧烤行为。

    4.2.2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③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

    纳入清单(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每年更新修订)的工业企业应在保民生、保安全的前提下,制定包含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具体措施的“一厂一策”操作方案,且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执行措施。各重点行业在执行错峰生产要求基础上,严格执行应急减排清单中橙色预警相对应的应急减排措施。当接到上级部门应急响应指令要求升级预警级别时,须调整到相应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

    ②扬尘源

    除应急抢险、重点工程外,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停止上路。

    非冰冻期,增加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冲洗、洒水作业频次,每日对全县主要干道洒水抑尘作业4次及以上。

    ③移动源

    县建成区全天禁止重型货车通行。

    县建成区所有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全天禁止上路行驶。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④其他

    县建成区禁止无油烟净化设施和设施运行不正常的烧烤行为。

    4.2.3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③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

    纳入清单(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每年更新修订)的工业企业应在保民生、保安全的前提下,制定包含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具体措施的“一厂一策”操作方案,且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执行措施。各重点行业在执行错峰生产要求基础上,严格执行应急减排清单中红色预警相对应的应急减排措施。当接到上级部门应急响应指令要求升级预警级别时,须调整到相应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

    ②扬尘源

    除应急抢险、重点工程外,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停止上路。

    非冰冻期,增加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冲洗、洒水作业频次,每日对全县主要干道洒水抑尘作业5次及以上。

    ③移动源

    县建成区全天禁止中、重型货车通行。

    县建成区所有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④其他

    县建成区禁止无油烟净化设施和设施运行不正常的烧烤行为。

    4.3 应急减排措施比例要求

    根据预警等级,对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期间的减排比例,原则上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20%、30%、40%以上。如接到晋城市更高减排比例要求,按市里要求执行。

    4.4 其他措施

    (1)按照市政府关于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的有关要求,对县部分区域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

    (2)若行业企业有更严格的错峰或差异化管控要求,应当执行更严格的应急减排措施。

    (3)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露天喷涂,焚烧垃圾、秸秆等禁止行为的监管。

    (4)当接到区域或全市应急响应时,应按照要求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当污染达到相应级别时,再采取公众防护措施(公众防护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可分开执行)。

    (5)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主要指生产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和VOCs气体的工业企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应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操作方案),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增强应急减排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核实性。

    (6)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从预警发布至预警解除时间在48小时(含)以内,因生产工艺特点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到位需要12个小时及以上,且在减排措施落实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浓度波动较大,排放浓度不能稳定要求限值的企业,应向县政府作出书面说明,经上报市环委办批准后,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出现重污染天气持续情况,企业应立即采取停产、限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实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目标。

    (7)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危废等的窑炉,根据应急减排要求经县政府核准后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但应采取大气污染物应急减排置换的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由于生产工艺特点不能停止生产,以及停产、限产不能实现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要做到大气污染物应急减排最大化,并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

    (8)优化应急减排措施。对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的微涉气企业,在满足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或减少停限产措施;原则上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或引领性绩效等级。

    (9)重点建设项目,经县政府批准,报请市环卫办同意后,可不停止施工。对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

    (10)施工工地和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实行动态调整,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11)无特殊情况,应急响应期间按预案规定的减排比例或应急减排措施进行减排;在遇有重大活动等情况下,按照国家、省、市通知规定的减排比例进行减排。

    4.5 信息报告

    县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信息,在发布、升(降)级、解除预警后,及时向县指挥部总指挥、县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等级、预警级别调整、发布(解除)时间等。

    4.6 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自然终止应急响应。

    5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对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应对效果,提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形成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报告。各成员单位要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记录,建立档案。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安排相关专业人员负责大气污染应急工作,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专业队伍建设,不断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精准性、科学性,进一步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和响应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水平。预警响应启动后,实施24小时值班,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6.2 预警能力保障

    依托市指挥部监测和预警平台,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

    6.3 物资保障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需要和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应急救治等应急设备与通信设备。制定完善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装备调配计划。

    6.4 应急人员信息保障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明确本单位应急指挥人员、应急小组人员联系方式,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6.5 经费保障

    信息发布系统维护、应急技术支持、人员培训、监督检查等经费按规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提供资金保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1)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在空气污染监测指标基础上计算获得。

    (2)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重污染天气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重污染天气可分为重度污染(5级)和严重污染(6级)两级。

    (3)重度污染(5级):AQI指数为201-300,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5级)的大气污染。

    (4)严重污染(6级):AQI指数大于300,即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6级)的大气污染。

    (5)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主要产生于油气、涂料、有机溶剂等生产、加工和使用过程。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阳城分局主要负责修订,一般情况下每3年评估一次,根据评估情况进行修订;此外,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及时修订。作为预案重要组成部分的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按要求动态更新。

    7.3 表彰和惩处

    县指挥部提请政府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不听指挥、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给社会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由县指挥部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 宣传、培训与演练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

    7.5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阳城分局负责解释。

    7.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月21日印发的《阳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阳政办发〔202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阳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图

           2.阳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

           3.阳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4.阳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流程图

           5.阳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流程图

         6.阳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356-4239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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